起 诉 书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为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89********,锡伯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冯某某于2018年初至2019年2月期间为谋利,以人民币242799.79元,多次从张某甲处购买带有公民身份信息的“战网”游戏平台账号,共计561715条,冯某某加工升级后,曲某某雇佣被告人付某某整理,并通过其他客服人员在淘宝交易平台销售。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24日,曲某某、付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03303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060503.2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脑等物证;
1、 营业执照等书证;
1、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搜查录像、交易信息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从犯。被告人曲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曲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曲亮、付瑶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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