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刘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里**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在美味春饼饭店内喝酒闹事。西城派出民警董某某、辅警高某某到达现场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无故辱骂、并用手推打辅警高某某,多次辱骂民警董某某、辅警高某某,阻碍执行职务。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曲某某、刘某甲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董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刘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