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捕前住本市老藏大后面出租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乡,捕前住本市**路出租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拉萨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昂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2197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洛隆县,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泽某某、昂某某、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昂某某、四某某、泽某某经共同预谋共同出资作为赌资,先后在本市当雄县昂某某租住的房子、本市城关区扎基路某茶楼包间,太阳岛宇拓国际大酒店茶楼包间内以“炸金花”,底子100元至600元不等的形式,多次组织多人赌博,且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盅盅钱达五千元以上,其中在太阳岛宇拓国际大酒店的包间内组织赌博时由被告人曲某某提供赌资五十万元。
2016年年底,被告人曲某某在本市太阳岛宇拓国际大酒店茶楼包间内以“炸金花”,底子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形式,多次组织多人赌博,且赌资达五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泽某某、昂某某、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四某某、泽某某、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4月8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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