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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曲某某小名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曲某某因疫情影响,感觉经济紧张,后想起2019年卖出去一辆宾利飞驰轿车上有定位系统,当时卖车还留了一把车钥匙,当时在APP上看见该车在山西省太原市,就想将车偷走后再卖。后被告人曲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和其一起实施盗窃,并答应将车卖掉后给被告人孙某某2万元,被告人孙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曲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先进行采点,条件成熟后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于4月29日来到太原市和被告人曲某某会合。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利用车上装的定位装置,看见宾利车停放在古交市大川西路宁兴宾馆楼下的停车场,然后被告人曲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从太原市租了一辆出租车来到了古交市宾利车的停放地点,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宾利车钥匙将宾利车门打开,将车发动着后,二人将宾利车盗走,将车开至烟台市蓬莱港有限公司候船停车场,被烟台市港航公安局蓬莱分局民警抓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对被盗宾利轿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盗宾利轿车为走私改装车辆。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对被盗宾利轿车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结论为:被盗宾利轿车在2020年5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2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订购宾利车的定金收据、销售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租赁合同、名仕汽车租赁自驾合同、汽车挂靠合同、以车抵债协议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山西宾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证人岳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关于一辆宾利飞驰轿车的价格评估报告;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志刚

                                                  检察官助理:冯雪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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