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6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乡**街**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约车**,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另案处理)搭乘被告人曲某某驾驶的车辆到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座**房间,在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男,20岁)发生性关系后,伙同他人以举报被害人张某乙嫖宿未成年人等由相威胁,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赵某某、孙某某、某某某人证言;5.辨认笔录;6.抓获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孔 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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