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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格某某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 月9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5********,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格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 月21 日,被告人曲某某为了在本县615林场搭建一个简易住房,找到一同在林场放羊的被告人格某某,让其帮忙使用油锯在该林场牛儿山(小地名)砍伐一株树子开瓦板, 被告人格某某同意。同年8 月22 日早上,被告人曲某某携带油锯、汽油等工具,由被告人格某某使用油锯锯倒了一株直径100 公分左右的冷杉树,发现冷杉树中心腐烂不能使用。后2人被615 林场职工发现,被告人曲某某被林场职工现场挡获。同年8 月26 日,被告人格某某投案自首。2019 年8 月27 日,被告人曲某某、格某某对所盗伐的冷杉进行了指认。经林学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1 株林木,树种为冷杉,起源天然林,活立木蓄积量共计6. 6158 立方米,出材量(材积)为3.04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格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天然林木6. 6158 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格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恩金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格某某现住**乡**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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