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450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号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房,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依法将本案改变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系琼A****2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曲某某经共谋,在海南省海口市乐东县314省道59KM+100米路段处,故意制造琼A****2号车与琼A****6号车的交通事故,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定损及赔偿。
2015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位于本市云岩区)根据被告人段某某提供的修车发票,通过网上银行向段某某赔付了保险金人民币1770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曲某某已将所得保险金全部返还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寄押凭证、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打印的发票、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车辆基础信息、保险公司赔案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银行流水、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曲某某虚构事实,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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