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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牛某甲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曲某某,别名某的,老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家属院**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别名史某、史某、老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20121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巷**号院**号楼**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1月2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288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9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西**段**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刘某某、董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伙同户某某(已判)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庄村91号院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属于殷墟时期的文化遗址与墓葬叠压区域。

2.2016年7月,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史某乙、孙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市二中东侧一小区一平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3. 2017年,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史某乙、张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金明达浴池附近一驾校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挖出一个青铜爵杯、一个青铜花觚,分得赃款约8000元。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4.2016年,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张某甲、纪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刘家庄村东牌坊南一院子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认定,该盗洞破坏了殷墟时期文化遗址,并对该文化遗址造成严重破坏。

5.2016年6、7月,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史某乙、宋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铁路林场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6.2016年秋天,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史某乙、宋某某、张某丙、吴运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大司空村三岔口斜路西北院内民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7. 2016年6月,被告人曲某某伙同杜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中板厂北墙外的范某某的养鸡场内通过挖洞向安钢厂区内盗墓,挖出青铜器十余件,后以2300万元的价格卖给香港人曾某某,曲某某分得赃款100万;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8. 2016年6月,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史某乙、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围墙外河堤通过挖洞向安钢厂区内盗墓。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9.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张某乙、史某乙、张某某、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州嘉苑工地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10.2015年,被告人曲某某、牛某甲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徐家桥村二个民房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11.2016年冬天,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五交化市场孙某某门市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2.2016年天热时,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宋某某、米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刘家庄北门鱼味小面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13.2016年天热时,被告人牛某某伙同宋某某、张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刘家庄村北门路南五谷鱼粉(原烩面馆)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14.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伙同宋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改造平房内卧室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挖出一个青铜爵杯、一个青铜花觚,后王某某以18万的价格卖掉。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5.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刘某某伙同宋某某、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改造平房内的卧室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6.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伙同宋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改造平房内的客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7.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伙同宋某某、史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改造平房内的厨房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18.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省建七公司家属院第二栋楼2单元1楼西户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19.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牛某甲、刘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东侧路南王府酒店西侧彩票店门市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20.2016年夏天,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伙同宋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七公司家属院4号楼4单元1楼北户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21.2016年,被告人牛某某、牛某甲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废弃幼儿园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22.2016年冬天,被告人牛某某、牛某甲伙同张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一废弃幼儿园西侧一民房地下室内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23.2017年6、7月份,被告人牛某某、董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赵某乙家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

24.2017年,被告人牛某甲、刘某某伙同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平原制药厂家属院18号楼4单元一楼西户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一般保护区。

25.2015年冬天,被告人牛某甲、刘某某伙同史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县曲沟镇万人小区西墙外约200米麦田挖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挖出一个青铜爵杯、一个青铜花觚。史某乙将以上青铜器以18万的价格卖掉。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盗洞下为一座商周时期墓葬,对研究商周时期的葬制、葬俗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

26.2010年春天,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4000元的价格从河北老胖手中购买一辆牌照为豫E***的五菱鸿途面包车,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经河北省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4654元。

27.2008年夏天,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8000元的价格从裴某某手中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涂改)。经河北省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0200元。

28.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在明知张某甲(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给张某甲提供帮助帮其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殷墟管理处文件等书证;2. 被告人曲某某、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戊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刘某某、董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明知张某甲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史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董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曲某某、牛某某、史某某、牛某甲、刘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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