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6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曲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租赁澄海区**街道**附近一厂房用于开办水转印工场,工场设置一条水转印生产线,从事塑料玩具水转印加工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工场后面排水沟排放,污染环境。2019年2月月份,曲某某雇佣被告人郝某甲等人开展生产经营。至2019年12月11日,曲某某经营该水转印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3782.3元。
2019年12月1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凤翔街道办公室对该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汕头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工场北面排口取水样送检。
经汕头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对现场提取的水样进行检测:工场总排口水样中PH值为7.15,化学需氧量为5.32X1000mg/L,氨氮为1.28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周某某、肖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的环境监测意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11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曲某某、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预审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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