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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曲某某伙同韩某某(己判刑)共同出资承包了敖汉旗**镇**村**园子东282亩林地。2015年和2018年,被告人曲某某与韩某某将部分林地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分别承包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韩某某耕种农作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敖汉旗**村**园子东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4.7亩,其中公益林地面积8.3亩、用材林地面积6.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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