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5********,彝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郑市**乡**村**号。2013年8月份因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0月12日被在新郑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到公安机关投案,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7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车某某、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在开封市**小区租房,容留、介绍卖淫女尚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后二人未满十八周岁)多次实施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曲某某马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联系漂客,在不同宾馆开设房间,为卖淫女与镖客发生性关系提供场所。卖淫女收取嫖资后将50%交给曲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按照曲某某、马某某安排负责提供接送卖淫女的车辆。周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引诱其女友杨某某在该团伙中多次卖淫。车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引诱其女友宋某某在该团伙中多次卖淫。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某共非法获利19430元。
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车某某、周某某抓获到案。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延津县公安局司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转账记录三份、转账记录一册、开房凭证三份;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尚某某宋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曲某某等五人同步录音录像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车某某、李某某五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车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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