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1********,藏族,文盲,捕前系四川省阿坝县**乡牧民,住该乡**村。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马尔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才某甲、才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9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青海省久治县**镇牧民,住该镇**牧委会**社**号。2017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麻某某伙同尔某某、泽某某、各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川U****号“大众捷达”牌小型汽车,在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镇**街**号**车站对面临时停车场,采取撬开门锁、破坏锁芯发动汽车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川A****号(临时号牌)“长城”牌轻型货车1辆。随后,四人又至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镇**街**号**栋马某某局住宿楼下,采取相同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川A****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上述两辆车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66165元、59621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17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伙同索某某、旦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港联大道东侧马路边,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号“起亚福瑞迪”牌小型轿车1辆。随后,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索某某、旦某某驾驶该车,行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湖”北侧“甘肃**集团**广场拆迁居民安置房项目部”门前空地处,采取破坏玻璃打开车门、使用解码器解码发动汽车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甘A****号“路虎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上述两辆车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40000元、340000元。破案后,追回辽A58Q39号“起亚福瑞迪”牌小型轿车1辆,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超片、作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盗车辆信息、抓获经过、查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尔某某、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麻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曲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张琼莺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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