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31977********,汉族,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1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祁陈路**村至**村由东向西行驶至万果园门口西25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曲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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