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1年2月3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1********,汉族,中专,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现住址蓬莱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6月4日20时许,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蓬莱市**路**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车祸后胸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曲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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