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曲某某, 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5时40分,被告人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西向东骑行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男,15岁)撞倒后辗轧致郑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全颅崩解,多发脑挫裂伤,小脑完全挫碎而死亡。
2020年8月20 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哈尔滨道外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卞妍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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