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3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系该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应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曲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已达报废标准的黑J****号普通低速货车牵引王某某驾驶的黑J****号普通厢式货车,在依饶公路双桦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笔架山丁字路口西10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庄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庄某某受伤,庄某某被送医后经过9天治疗无效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曲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案发后在现场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于案发现场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宝东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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