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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介绍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曲某某,性别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定襄县**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城附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曲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人员杨某某(女,29岁,已被行政处罚)与嫖客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室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曲某某获利600元。

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人员白某某(女,25岁,已被行政处罚)与嫖客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太原市小店区**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曲某某获利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韶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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