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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通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香河县新紫辰路口处遇交通检查,遂向执勤交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3、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伪造的驾驶证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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