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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瀚家园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徐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曲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9.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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