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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单元***室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6年**月**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处拘留十五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月**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8****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街**宾馆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告人曲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5/100ml, 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曲某某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采血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4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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