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石桥市**镇**村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辽G****6号货车相撞。经大石桥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曲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所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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