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13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02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室,系威海**物业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21时10分,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路贵和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曲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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