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德城区大刘庄南春晖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行至**路**路交叉口东侧,其车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岳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曲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曲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9255****。
2.案卷1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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