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曲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身份 证号 |
371324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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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2015年5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水区交管分局查获,处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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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
权利告知 |
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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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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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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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3月23日00时01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灰色尼桑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水磨沟区振安街八道湾三队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曲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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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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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2015年5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水区交管分局查获,处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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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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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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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游舰、黄林盛 (院 印) 2020年4月23日 |
附:
1.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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