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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甘肃省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8****的棕色大众途锐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会宁县会师镇文昌桥4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光盘2张、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具有以下情节:被告人曲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04.4mg/100ml,依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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