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曲某甲,小名曲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被告人曲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为李某某女儿赵某某办理C1型驾驶证,骗取李某某12,000.00元人民币。
2、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曲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刘某甲、石某某办理C1型驾驶证,骗取刘某甲、石某某共计22,000.00元人民币。
3、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曲某甲谎称自己系兴安盟**驾校分**,以有能力为孟某某办理C1驾驶证为由骗取孟某某11,000.00元人民币。
4、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曲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为王某某办理C1型驾驶证,骗取王某某11,000.00元人民币。
5、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曲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小某某、吴某某办理C1型驾驶证,骗取小某某、吴某某共计22,000.00元人民币。
6、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曲某甲谎称其有能力为刘某乙办理C1型驾驶证,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0,000.00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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