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5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莱山区**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300m处时,与在路边停放的车辆追尾相撞。经认定,被告人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曲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4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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