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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居住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宿舍,个体。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2月8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从文登区环山办事处帽埠耩村出发,沿309省道行驶,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时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冲突,疫情防控人员发现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报警。经检测,被告人曲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田筱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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