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村**街**号**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区**区**号楼**单元**。2012年11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释放,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时37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驾驶晋A****7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口南5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6毫克 /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09.3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基本情况调查表、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确认书、呼气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等;3. 鉴定意见: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处及抽血采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区**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553650****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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