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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无证骑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燕窝沟村附近路段时,跌落至路旁玉米地内,致曲某某受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曲宝华,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2081330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西大营子村小茧场沟组3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宝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曲宝华饮酒后无证骑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燕窝沟村附近路段时,跌落至路旁玉米地内,致曲宝华受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曲宝华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敏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宝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宝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曲宝华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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