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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人曲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曲某甲酒后驾驶苏D1****号轿车,沿邳州市运河镇福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德桥时,撞到该桥桥墩,致车辆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曲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86.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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