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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受贿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8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城市牛庄镇党委**,户籍所在地海城市**街**路**号楼**,现住海城市**小区**。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于2019年8月14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在担任海城市**组**、**期间,因在海城市**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结识该公司负责人胡某甲。2013年,被告人曲某某在工作中获知海城市**有限公司使用鞍山**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未安排人员予以调查。2013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曲某某承诺帮助胡某甲办理“轧钢生产许可证”,后在海城市西柳镇高速公路出口处,收取胡某甲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曲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将该100万元借给其同学徐某某用于公司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调查人自然情况表、案件来源和办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鞍山银行取款凭条、借条、营业执照、装修明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流程、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本、生产加工企业检查(巡查)记录本、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徐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宇
检察员助理:  张适麟

2019年11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涉案赃款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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