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村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内处理被告人曲某某等人纠纷警情时,被告人曲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椅子砸出警大厅玻璃(造成划痕,未损坏),并用手打民警邓某某胸部,用脚踢踹民警邓某某、孙某某腿部,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邓邓某某、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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