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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妨害公务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108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盖州市九寨镇九寨村南水洞处,在其丈夫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仙人岛中队民警查处时,推搡、辱骂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任某某、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王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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