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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其居住的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其居住的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7月12日, 被告人曲某某在其居住的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其居住的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张某某、贾某某(已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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