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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曲某某在承德县**乡**村自家厨房分别容留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陈某乙吸食毒品咖啡因和复方茶碱麻黄碱的混合物,其中容留刘某某两次、陈某甲一次、张某某三次、葛某某两次、杨某某一次、陈某乙四次,共计十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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