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曲某某,绰号“二毛”、“阿毛”,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1-5-5,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2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魏某某在本市**路**弄**号**室棋牌室安装作弊麻将机致使其朋友刘某某在该棋牌室打麻将时输钱,其遂借故将被害人魏某某骗至本市白丽路99弄小区并持刀胁迫被害人魏某某至该小区竹林园内,对被害人魏某某拳打脚踢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因为外伤致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本市嘉定区**路**弄**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曲某某持刀胁迫将其带至本市**路**弄小区竹林园内,无故对其拳打脚踢致伤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本市**路**弄**号**室棋牌室打麻将被人诈赌输了十几万,后被告人曲某某借故找棋牌室老板和安装麻将机的被害人魏某某讨说法,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郭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在**路**弄**号**室棋牌室内摆放了用于作弊的麻将机,后因被高某某发现,郭某某与魏某某二人各赔偿了高某某人民币三万元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案发现场截图,证明被告人曲某某将被害人带至案发现场。
5.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鉴定人魏某某因外伤致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6.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曲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曲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因怀疑被害人魏某某在本市**路**弄**号**室棋牌室安装作弊麻将机致使其朋友刘某某因此输钱,2019年9月15日下午,其借故将被害人魏某某骗至本市**路**弄小区,持刀胁迫被害人魏某某至该小区竹林园内,对被害人魏某某拳打脚踢致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联系电话152215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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