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通化县**镇**村**组。被告人曲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曲某某通过昵称为**的微信号组建名为“开心娱乐群”的微信群,通过吉祥棋牌APP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共计四十余人。被告人曲某某共开设房间1101次,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五千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吉祥棋牌APP截图及开房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立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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