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8月7日4时许,酒后闯入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害人孙某甲家中,采取抚摸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孙某甲实施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有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志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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