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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村**组,住兰考县祥龙佳苑**号楼**单元**楼中东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3月11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曲某某与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兰考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兰民初第00002号做出判决,赵某某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2015)汴民终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曲某某应再付给赵某某10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人曲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曲某某做出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被告人曲某某。被告人曲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报告财产。兰考县人民法院法院再次向曲某某作出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做出罚款决定,曲某某仍未报告财产未履行。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曲某某被抓获后供述自己承包工地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赌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判决书内容,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执行申请书、移送案件函、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财产报告令、在逃信息表、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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