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7********,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曲某某与其妻子徐某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害人安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对其进行谩骂,并要求与徐某某及曲某某见面。后在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东门,曲某某持械将安某某打伤,后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曲某某赔偿被害人安某某各项损失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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