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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4月5日13时许,在蓬莱市**镇**馆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厮打,致于某某外伤后左外踝骨折、左内踝韧带断裂、左下腓胫关节分离、左后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行手术治疗,目前左踝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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