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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在张北县**乡**行政村**村被告人曲某某家门口附近,因曲某某家停放的蓝色卡车阻碍了陈某某家农用车的通行,陈某某与曲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致陈某某摔倒仰面躺在地上,后曲某某骑在陈某某身上用两腿双膝夹着陈某某上半身左右两侧肋骨,导致陈某某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程某甲、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梅

检察官:张亮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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