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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符某某雇请陈某甲开挖掘机在遂溪县杨柑镇那略村水沟处清理杂木准备挖泥沙,该镇五业塘村村民王某某叫何某某(已判决)、黄某甲(另案处理)去水沟处制止符某某等人挖泥沙。9时许,黄某甲带领被告人曲某某和姚某某(已判决)、王某某、“李某某”、“祥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何某某带领黄某乙、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那略村水沟处,黄某甲、姚某某喝令陈某甲让挖掘机停止工作。符某某和陈某乙与何某某、黄某甲等人沟通,继而发生了争吵,何某某大声喊:“打他、打死他”,符某某即被曲某某、黄某甲等人用木板打击头部倒在地上。陈某乙上前阻止,被姚某某等人追打,陈某乙逃进旁边的树林,姚某某等人返回到符某某的身边。符某某想从地上站起来,又被何某某、姚某某、曲某某等一方的人用木板打了头部一下,符某某再次倒在地上,姚某某等人围上前用脚踢、踩符某某身体各部位。后符某某的朋友袁某某开车过来,下车后持刀驱赶姚某某等人,黄某甲与姚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袁某某与陈某乙等人将符某某送去医院抢救,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属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顶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到案经过、木板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和同案犯何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和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晋怡

2019年4月17

附:1.被告人曲某某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光盘4张;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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