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6********,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3日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5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曾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于2015年刑满释放后生活受到狱友顾某某的照顾。

2018年1月24日晚,曲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商业广场**楼顾某某的商铺大厅内休息,顾某某在商铺餐厅内宴请朋友。当晚21时许,来赴宴的胡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在餐厅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胡电话纠集多人赶来并与顾的员工发生争执,后被劝离。曲某某认为胡某某等人在顾某某商铺闹事而感到不满,待胡行至大厅时,曲从大厅吧台刀架中抽出1把刀具猛砍胡的颈部,致被害人胡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右颈部造成右侧颈内动静脉、颈外动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曲某某逃离上海,至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等多地藏匿后又返回,于同年3月9日在本市静安区某浴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芳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其他材料30页、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