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房。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董某某家二楼最东侧出租屋门口,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遂手持菜刀将赵某某头部和胸部砍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董某某、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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