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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曲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18日被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至6月25日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村,因土地纠纷,三次将被害人杨某某种植的39棵板栗树、12棵桃树、2棵樱桃树损毁。经认定,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因琐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8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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