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90******** ,汉族,中专文化,集贤县**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局寝室。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经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因琐事与其女友鲁某某发生矛盾,曲某某用砖头将鲁某某的黑J****F(比亚迪宋MAX)车身多处及后挡风玻璃砸坏,鲁某某到现场时,曲某某对鲁某某进行殴打,殴打的过程中,曲某某将鲁某某的苹果手机摔碎。经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摔碎的苹果手机价值为3200.00元;被砸坏的车辆损失及修复价格为4489.20元,共计7689.20元。
经侦查,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曲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赔偿和解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 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荣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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