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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敲诈勒索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科右中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逮捕,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曲某某在 “陌陌”手机软件上认识被害人红某某,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2月份被告人曲某某以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得病需要看病为由、以生病后将房子抵押,抵押款用于看病,需要还贷款为由、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要告知其家人为由、以有与被害人开房照片和开房记录为由,威胁被害人红某某共计勒索8.1万元及一条黄金手链(价值4525元)和一条彩金项链(无发票),随后被害人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于2019年7月3日将被告人曲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孟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转账信息记录、收到条、手链收据、查获经过;

2、被害人红某某的陈述材料; 

3、证人聂某某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525.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曲某某通过办案民警已赔偿被害人红某某1.4万元,且被告人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常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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