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864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10281********3015 ,住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29 日20 时许,被告人曲某甲醉酒后驾驶辽B****1 号牌小型轿车载乘马某某、杨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202 国道1608KM+300M 瓦房店市**镇**村**屯路段驶入道路左侧,与刘某某驾驶辽B****V 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曲某甲、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受伤,马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在本起事故中曲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驶入道路左侧,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曲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曲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检 察 员:蔡秀娟
2016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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